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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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好评!陶光辉律师在《中国律师》杂志发表合规管理专业文章

2022-04-12

       近日,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光辉律师撰写的《以合规管理为核心的企业法治运行》一文,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《中国律师》杂志2022年第3期上公开发表。


       《中国律师》(月刊)创刊于1988年,是由司法部主管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全国律师协会会刊,是目前唯一一本面向律师界的国家级刊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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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2021年是中国合规管理元年(2018年)启动以后的第三年,央、国企及大型民企集团的合规管理建设已逐渐步入成熟期,相当多的央、国企正加大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在本企业内的运行。


       为此,陶律师在《以合规管理为核心的企业法治运行》一文中,从全面识规、恰当立规、严格执规、效率司规、全员守规五个维度,探讨以合规管理为核心的企业法治运行。


一、在“全面识规”维度,陶律师提出


       1、“规”总体上分两大类:一类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定,不遵守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,另一类是虽不具强制力,但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负面影响的规范、规则。企业要推行依法治企,对上述两类规都要遵守,都要重视。


       2、外规内化:这是企业法治运行的第一步,也是企业合规管理的第一步。


       3、形成企业合规义务库:企业依规运行要不仅仅是一个口号,一种宣传的话,就必须集各方面专业人士的力量,将企业面临的、可能面临的全部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监管政策等进行全面归类、梳理、排列。


二、在“恰当立规”维度,陶律师提出



       1、外规内化。


       2、注重外规转化为企业规章制度、管理规则的设计:要基于投入产出最大化等经济效益原则来设计和实施,以此来提高内部运作的效率与效益。


       3、建立两类合规制度:一类是企业内如何推动合规管理工作自身的规定,如合规管理办法、合规风险评估办法、合规审查办法、合规考核与评价办法等;另一类是企业内如何实施专项的合规管理工作的规定。如招投标合规管理办法、销售合规管理办法、投资并购合规管理办法等


       4、要从企业的战略选择与商业模式出发:考虑的是经营管理的有效性,理清立规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。


三、在“严格执规”维度,陶律师提出


       1、“执规”不仅是要严格遵守所制定出来的各项管理规则、决策程序及决策任务,还需要企业员工把其对规则、规范的理解转化为对交易的把握、对资源的利用、对风险的分配等。


       2、企业法治实施,也必须严格执规。


       3、执行这些“规”,既要帮助企业提高效率,也要帮助企业赢得竞争、赢得客户。这是企业的盈利属性决定的。这个审查意见,一定是有利于企业这一方的。当然,所有对一方有利的规则,必须建立在能促成两方合作的基础之上的。


四、在“效率司规”维度,陶律师提出


       1、”司规“的程序和内容本身要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别是劳动法方面的规定。


       2、“对不合规事宜的举报与调查”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。


       3、提出“效率司规”的概念:不仅要注意“司规”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,还要注意其合理合效率性,实施合规时,不能忘记企业的经济目标。


五、在“全员守规”维度,陶律师提出


       1、全员守规是企业法治精神的内核,全员守规意识一旦形成且持续有效,那么这将是最强大的企业法治武器。


       2、“合规从高层做起”、“全员合规”等基本原则。合规是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,是一种共识,是“全民守法”理念在企业法治实施中的具体体现。


       3、守规是基于企业及其员工的内在自我要求而形成的,其他可以说都是基于外部要求。


       现将陶光辉律师文章全文分享如下,以飨读者。


以合规管理为核心的企业法治运行


       2021年是进入中国合规管理元年(2018年)启动以后的第三年,央、国企及大型民企集团的合规管理建设已逐渐步入成熟期。相当多的央、国企正加大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在本企业内的运行,把企业法治作为稳健发展的有力武器。合规管理正是企业法治实施体系的核心组成,而法治运行所蕴含的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等机制,也正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所应包含的关键内容。


01、全面识规


       推动法治实施体系在企业内运行,即依规治企,首先要明确企业应遵守和执行哪些“规”。这里所述的“规”,与合规管理所指的“规”,基本同义。它主要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地方法规,行业监管政策,商业道德规范以及企业自愿遵守的承诺规则等组成。在央企、国企,很显然,还包括党规、党纪。这些“规”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。一类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定,不遵守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。另一类是虽不具强制力,但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负面影响的规范、规则。后者在一定情况下,对企业品牌和声誉来说,有时甚至更为致命。因此,企业推行依法治企,对两类规都要遵守,都要重视。


      企业作为一个人、财、物的集合,是由股东、员工、债权人、客户等之间签订的明示或默示的多重契约而形成的。各方主体在其中依约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。这些权利、义务的最终来源,就是企业应当遵守的各种“规”。企业治理、企业经营、企业管理,不管采取什么模式,都离不开这些“规”。依规治企的前提,就是盘点企业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下的实体所应当遵守和执行的各种“规”。但这些规,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法规,不是必然为企业所明确知晓的,需要主动去识别。


       外规内化,是企业法治运行的第一步,也是企业合规管理的第一步。现今企业面临的外“规”之种类和数量急剧增多。非专业人士,这里的专业人士主要指法律人员,根本无法穷尽这些“规”的边界及其可能后果。即便在法律人员内部,如律师事务所,也早分化为数十个部门法或领域法。每一个部门或领域,均可进一步细分。细分的后果,就是行业内部也产生了“竖井”。现在不仅是隔行如隔山,而且是隔专业如隔山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企业依规运行要不仅仅是一个口号,一种宣传的话,就必须集各方面专业人士的力量,将企业面临的、可能面临的全部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监管政策等进行全面归类、梳理、排列,形成企业应遵守的合规义务之库。所述之“规”,至少应包括企业反腐败反舞弊之规定,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之规定,劳动用工、生产安全、财务税收等规定,还有数据与网络安全保护、环境保护、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规定。值得一提的是,不仅如此,他国具有长臂管辖效果的法律法规,国家参与的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,同样也是本国企业应遵守的各项之“规”。


02、恰当立规


       将企业面临之各项“规”全面识别出来,是企业推动合规与法治实施的第一步。但合规体现建设也好,企业法治运行也好,第二步关键是外规内化。企业是一个自成系统的组织,其目标达成靠的是内部的有序运作。这些运作从整体上看须在“外规”的框架下进行,内部运作的效率与效益,则主要是取决于将外规转化为企业规章制度、管理规则的设计。这与法治体系中的“立法”正是相对应的。


       法治国家强调的是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。在企业法治运行中,我们强调的是恰当立规。立规的“规”主要是指企业的规章制度,包括有“企业宪法”之称的公司章程。从公司章程开始,我们希望企业内各项规章制度,能守护股东(出资人)合法利益,保障高管和员工的合法权益,保证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合理主张。同时,规章制度能够促进企业业务执行效率,不浪费、不内耗,加大企业人均产出率;保证企业做正确的事,也督促企业全体员工正确地做事。这些要基于投入产出最大化等经济效益原则来设计和实施,其本质上就是如何恰当的“立规”。


       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,立规就是企业建立各项合规管理制度。这也是合规管理的核心工作。根据现有的合规管理建设工作实践要求,企业必须建立两类合规制度。一类是企业内如何推动合规管理工作自身的规定。如合规管理办法、合规风险评估办法、合规审查办法、合规考核与评价办法等。另一类是企业内如何实施专项的合规管理工作的规定。如招投标合规管理办法、销售合规管理办法、投资并购合规管理办法等。专项合规管理规定,还可以按部门法的角度进行划分。如企业反腐败反舞弊合规管理办法、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、企业数据与隐私保护合规管理办法等。


       当然,作为企业法治运行,虽其核心是合规管理,但法治运行比合规管理的概念要广,内容要多。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措施的设计、内控机制的安排,也可以称为是企业法治运行中树立“规则、规矩、规定”的体现。恰当立规的核心是制定各项合规与法治的规定,但灵魂却是“立”的方式,即恰当是指什么?“恰当”,需要从企业的战略选择与商业模式出发,需要考虑的是经营管理的有效性。立规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,恰当立规就是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什么的规则、规范,就立什么样的管理规则、规范。


03、严格执规


       立规是法治体系的第一个环节,之后自然是执规。在企业法治运行体系看来,“执规”不仅是要严格遵守所制定出来的各项管理规则、决策程序及决策任务,还需要企业员工把其对规则、规范的理解转化为对交易的把握、对资源的利用、对风险的分配等。


       制度制定出来,必须得到严格执行。这是规律,也是制度落地的基本要求。如仅有书面制度,而无实际执行的实践,则一切制度,包括章程,也仅是上墙的制度、纸面的规定。有“立”无“执”,对于合规建设、内控建设,企业法治运行,均无任何意义。


       合规管理,提倡底线文化。凡是可能触碰企业事先制定的底线清单的事项,一律不做。凡是经由合规审查确定为存在合规红线风险的事项,必须尊重审查结论,而不是想办法绕开或变通。这正是严格执规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体现。法治体系中的执法理念,就是严格执法。企业法治实施,也必须严格执规。


       但与严格执法不同的是,严格执规在企业法治环境下,还有另一层含义。因为企业内的各项“规”,本质上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,其本身不是目的,而只是手段。执行这些“规”,既要帮助企业提高效率,也要帮助企业赢得竞争、赢得客户。这是企业的盈利属性决定的。企业员工在执行企业颁布的各项“规”之时,需要把对“规”的理解转化为对企业的业务和发展有利的规则、规范。这类事项,典型的体现在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中。如合同审查工作,需要企业合同审查人员把对外规、内规的理解,转化为对合同审查的意见。这个审查意见,一定是有利于企业这一方的。当然,所有对一方有利的规则,必须建立在能促成两方合作的基础之上的。


04、效率司规


       严格执法之后是公正司法。在企业法治运行框架下,“司法机制”体现为企业内部对出现违反规则、规章的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。”司规“由企业管理层作出,但管理层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,其权利基础来源于股东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授权,来源于前面所述的企业契约集。这个责任追究,有时可能被表述为”处罚“字样,不管怎样,其”司规“的程序和内容本身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别是劳动法方面的规定。


       在企业合规管理建设的若干要素中,“对不合规事宜的举报与调查”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。大多数实行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,都发布了诸如“合规举报管理办法”等制度,并设置了调查机构、调查程序、举报热线等配套机制。经过举报与调查程序之后,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处理,成为企业内法治实施中较为敏感的环节。


      “司规”的程序,与“司规”的内容,同样重要。犹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,这正是法治精神的体现。在企业法治运行中,不仅是要注意“司规”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,还要注意其合理合效率性。我们提出“效率司规”的概念,就是希望企业内法治实施时,不忘企业的经济目标。法治作为一种最佳的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方式,是可以运用到企业内的管理中来的。同“严格执法”一样,我们也需要做变通理解,将“公正司法”转换为“效率司规”。


05、全员守规


       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根基。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等文化要素要进入民族精神的血脉当中[1]。这是法治国家、法治社会的最高追求。在企业法治实施过程看来,同样的,全员守规是企业法治精神的内核。


       所有的合规管理指引或标准,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“合规从高层做起”、“全员合规”等基本原则。合规是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,是一种共识,是“全民守法”理念在企业法治实施中的具体体现。合规体系建设工作的合规培训、合规岗位承诺等具体工作,都反映了全员守规的要求。现实发生的种种重大合规案例,究其根源,往往都是企业高层,乃至企业最高管理者自身不遵守规定、规范带来的后果。因此,在全员守规的范畴下,高层主动守“规”,其实更为关键。


       不仅合规管理工作要求全员合规、主动合规,而且在内部控制工作上,内控所倡导的“防止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“的种种举措,也是全员守规的体现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,意味着管理层通过权力等手段无视”规“的存在而导致内控失败。这是一种内控缺陷。弥补该缺陷的内部办法只能是诉诸于管理层的自我约束等,并没有更好的机制。文化与教育,此时比机制与监督更为重要。这与实质的法治精神,比形式的法治手段更有穿透力,是一个道理。


       守规是识规、立规、执规、司规之后的一个环节,其运行机制与前面不同的是,守规是基于企业及其员工的内在自我要求而形成的,其他可以说都是基于外部要求。但全员守规意识一旦形成且持续有效,那么这将是最强大的企业法治武器。


       注释


       1、胡明:《习近平法治思想:新时代中国法治战略的总指引》,载《政法论坛》2020年第6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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